(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志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59号原告:张志颂,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谢嗣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晓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颂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颂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张志颂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