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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张濠全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衍芝、刘衍聪,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濠全,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工商处字(2012)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请求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濠全追缴罚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张濠全个人经营中山市小榄镇聚源纸类制品厂期间,未经核准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纸盒印制的经营活动。期间,未经“美的”(商标注册证第6765872号)、“Midea”(商标注册证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商标印制电热水壶包装纸盒。前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中工商处字(2012)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二、没收专门用于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机1台、印刷品节能灯包装盒彩纸3300张、专门用于印制商标侵权包装盒的铝板1块,商标侵权的“美的”、“Midea”商标的电热水壶包装纸盒710个、纸盒半成品1200个;三、罚款50000元。市工商局已依法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张濠全,张濠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市工商局依法向张濠全发出履行催告书,张濠全在限期内仍没有完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尚欠交罚款50000元。本院认为:市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已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市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中工商处字(2012)第3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张濠全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林谊琼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