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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2012)南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济,男,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樊永俊,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人黄济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柳南检(2012)5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齐颂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中华、人民陪审员黄柳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后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济及其指定辩护人樊永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8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宣传法轮功光碟(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到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五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1年9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3张。2.2011年12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配电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1年12月10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张。3.2011年12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二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24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1年12月17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7张。4.2012年1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二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1栋和20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2年1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22张。5.2012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文化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47张。6.2012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三村,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19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0张。7.2012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71号八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4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2张。8.2012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小区,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32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22张。9.2012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北四巷,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次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部分居民楼住户门口的墙上,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2张。10.2012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下载、刻录好的50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光碟,到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二村,趁无人之机,将所有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被告人在潜逃途中被查获。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部分居民楼门口的墙上,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39张。被告人黄济散发《九评共产党》光盘500张,其中公安机关共收缴光盘185张。2012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济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内住户门口外墙上粘贴法轮功光碟后被执法人员查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罪追究被告人黄济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在上述地点散发法轮功光碟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对本案适用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应该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缴获的184张法轮功光碟量刑,且被告人黄济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济是柳州市十一冶三公司职工,系法轮功练习者,并痴迷于法轮功。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又开始独自练习法轮功,并制作、刻录宣传法轮功邪教信息光碟,内容为“神韵”、“九评共产党”,并将制作刻录好的光碟在下述时间、地点予以散发、传播:1.2011年8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其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宣传法轮功光碟(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到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五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1年9月1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3张。2.2011年12月底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其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上游路配电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1年12月10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张。3.2011年12中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其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二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24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1年12月17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7张。4.2012年1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其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二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1栋和20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2012年1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22张。5.2012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文化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47张。6.2012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三村,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19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0张。7.2012年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71号八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4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2张。8.2012年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制作、刻录好的份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小区,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32栋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21张。9.2012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北四巷,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次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部分居民楼住户门口的墙上,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12张。10.2012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黄济带着在住处制作、刻录好的内容为《九评共产党》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到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二村,趁无人之机,将光碟粘贴散发在该小区居民楼门口的墙壁上。被告人在潜逃途中被查获。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群众举报在该小区部分居民楼门口的墙上,收缴到《九评共产党》光盘39张。被告人黄济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内住户门口外墙上粘贴法轮功光碟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2日、5月5日先后两次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了黑色CHT牌手机一台,蓝色封面的笔记本一本,藏字石门票一张,SSKU盘一个,HTC牌手机一台;EPSON彩色喷墨打印机一台,台电科技MP5一台,SANDISK储存卡一张,光碟包装纸袋一张,手机SIM卡(全球通)一张,手机SIM卡(联通)一张,外置刻录机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光碟包装袋一张,裁纸刀一把,钢尺一把,双面胶一卷,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一包,空白光碟一盒,电脑主机一台,相片纸6张;光碟5张(封面“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神韵”字样,内容为神韵2012),光碟1张(封面空白);光碟50张(威宝牌,全新未开封),光碟纸袋52张,塑料套99张,光碟盒10个。综上,被告人黄济先后十次在十地散发自己制作、刻录的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后被公安机关缴获184张。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5张宣传法轮功光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法轮功及有害气功立案报告表》证实,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4月21日期间,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先后在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五区19栋、上游路配电区4栋、红岩路二区24栋、红岩路二区(1栋、20栋)、和平路文化区(1栋、3栋、5栋)、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三村19栋、北雀路71号8区4栋、鱼峰区的屏山小区32栋、屏山大道北四巷及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二村12栋等地发现“法轮功”《九评共产党》光盘。公安接到群众举报后先后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照片证实,公安接到群众举报后,自2011年9月1起至2012年4月21日期间,先后十次对案发地点即在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五区19栋、上游路配电区4栋、红岩路二区24栋、红岩路二区(1栋、20栋)、和平路文化区(1栋、3栋、5栋)、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三村19栋、北雀路71号8区4栋、鱼峰区的屏山小区32栋、屏山大道北四巷及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二村12栋等地进行现场勘查。且在勘查过程中收缴了光碟184张。3.公安机关《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济于2012年4月21日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胜利小区散发法轮功光盘被查获。4.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2012年4月22日、5月5日,公安人员先后两次对对被告人黄济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了黑色CHT牌手机一台,蓝色封面的笔记本一本,藏字石门票一张,SSKU盘一个,HTC牌手机一台;EPSON彩色喷墨打印机一台,台电科技MP5一台,SANDISK储存卡一张,光碟包装纸袋一张,手机SIM卡(全球通)一张,手机SIM卡(联通)一张,外置刻录机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光碟包装袋一张,裁纸刀一把,钢尺一把,双面胶一卷,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一包,空白光碟一盒,电脑主机一台,相片纸6张;光碟5张(封面“2012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神韵”字样,内容为神韵2012),光碟1张(封面空白);光碟50张(威宝牌,全新未开封),光碟纸袋52张,塑料套99张,光碟盒10个。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桂新出鉴(2012)2号《出版物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济刻录并散发的光碟《九评共产党》是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非法复制的违禁出版物。该鉴定结论已于2012年7月25日告知被告人黄济。6.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桂新出鉴(2012)5号《出版物鉴定书》证实,查获的音像制品《全球新人新年晚会2012新唐人电视台》是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属含有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的违禁出版物。该鉴定结论已于2012年9月26日已告知了被告人黄济。7.公安机关柳公电子数据鉴字(2012)第A008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黄济住处收缴的台式电脑硬盘中有关于宣传法轮功的虚拟光盘文件、电子书、视频等文件。该鉴定结论已于2012年5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济。8.柳州市公安局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济制作散发的“九评共产党”光碟系法轮功邪教组织出版物。9.公安机关《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济归案后,先后引领公安人员到其发放法轮功邪教光盘的地点进行了辨认,辨认出和平路文化区5栋、3栋、1栋;红岩路二区24栋;红岩路二区1栋、20栋;鱼峰区的屏山小区32栋;屏山大道北四巷60栋;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三村9栋、19栋;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二村12栋;北雀路71号8区4栋是其散发、粘贴法轮功光盘的地点。10.证人兰于崇证实,其与黄济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同在桂林监狱服刑,2008年9月提前释放。其被释放回家不久又开始练法轮功。期间,与黄济时常有联系。2011年的一天,黄济在柳州市柳工大道汽贸园的路边给了两台真相手机给其。2012年年初的一天,黄济用公用电话与其联系,说他已经刻录神韵光盘。后在柳州市柳南区和平路钢圈厂门口路边,将9张“神韵”光盘给其。11.被告人黄济的供述:我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桂林监狱服刑,2008年9月提前释放。我被释放回家不久又开始独自练习法轮功。期间,我通过自由门软件从明慧网下载法轮功邪教信息,先后制作了“自救”内容的光碟300余张,“九评共产党”的光盘860余张,2009年版“神韵”光盘50余张,2012年版的“神韵”光盘20余张。我给兰于崇10张2012版的“神韵”光盘。我制作好光碟后,利用每周周末20时许,拿到各小区,采用将光盘放入透明塑料袋,而后用双面胶袋粘贴在居民或门边的墙上。自2011年8月底至2012年4月21日被抓获期间,我先后十次在柳州市柳南区永前五区、上游路配电区、红岩路二区24栋、红岩路二区1栋、20栋、和平路文化区,柳北区的胜利小区、北雀路71号8区,鱼峰区的屏山小区32栋、屏山大道北四巷,柳北区的胜利小区二村散发宣传法轮功的光碟。同年4月21日22时许,我在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内住户门口外墙上粘贴法轮功光碟后被公安人员抓获。12.被告人黄济的身份情况,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证实。1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南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济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减刑于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14.公安机关《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黄济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济明知法轮功已被国家界定为邪教组织,仍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济制作、传播法轮功光碟500张的数量有误,经查,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而辩护人认为应该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散发地查获的184张来认定,本院认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但是,在被告人住所查获的5张法轮功光碟也是被告人所制作,只是还未来得及散发、传播,应一并计算在内,因此应认定被告人制作、传播法轮功光碟的数量为189张。被告人黄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二、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支队河西责任区刑侦大队的下列物品:双面胶一卷、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一包、空白光碟一盒、电脑主机一台、相片纸6张、EPSON彩色喷墨打印机一台、光碟包装纸袋一张、外置刻录机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一台、光碟1张(封面空白)、光碟50张(威宝牌,全新未开封)、光碟纸袋52张,塑料套99张,光碟盒10个系被告人黄济用于犯罪的工具,依法没收;蓝色封面的笔记本一本、九评共产党光碟184张、神韵光碟5张属于邪教宣传品,依法没收(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执行)。审 判 长  齐颂梅代理陪审员  李中华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紫晴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