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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郭君鑫与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君鑫,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郭君鑫。被告:曹顺理。现押于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君鑫与被告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君鑫撤回对被告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审员程立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