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郭君鑫与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君鑫,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297号原告:郭君鑫。被告:曹顺理。现押于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君鑫与被告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君鑫撤回对被告曹顺理、浙江福临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审员程立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