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刘双只、侯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刘双只,侯玉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李刚,男,196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双只,男,196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侯玉芹,女,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刘双只、侯玉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以需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以需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