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张士芳与刘星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芳,刘星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540号原告张士芳,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罗向海,重庆市潼南县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星远,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芳与被告刘星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芳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星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士芳承担。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