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永兴县松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松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永兴县松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男,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迪普(英文名SANDEEPPOONE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吾,男,该公司原物资供应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松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永兴县综合利用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县松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9元,减半收取5244.5元,由原告永兴县松柏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功审 判 员 宋有德人民陪审员 王红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洪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