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聪莉绑架罪,王聪莉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493号罪犯王聪莉,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聪莉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12月19日止)。拨作政治权利2年不变。2012年1月10日本院以(2012)西刑二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3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聪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并获2011、2012年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一次,系疾病犯。本院认为,罪犯王聪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聪莉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高小林代理审判员 齐 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