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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新麟、张兴琼、张霞诉钟永才、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麟,张兴琼,张霞,钟永才,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张新麟。原告张兴琼。原告张霞。被告钟永才。被告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笋塘二环路北三段58号。法定代表人周培验,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润庚,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北站西二路42号1栋23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安北路31号。负责人王忠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迪,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忠琴,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麟、张兴琼、张霞诉被告钟永才、成都公交集团北星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麟、张兴琼、张霞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麟、张兴琼、张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麟、张兴琼、张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麟、张兴琼、张霞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