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徐建军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王建国,男,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军,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徐建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30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 判 长 王俊亮审 判 员 王斌斌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