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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调确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汪兵、吴虹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兵,吴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调确字第143号申请人:汪兵。申请人:吴虹。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汪兵、吴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利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兵、吴虹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8日经宁波市北仑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汪兵住院期间医药费28995.72元,吴虹已支付1264.1元;2.吴虹再支付汪兵医药费、误工费及善后其他费用等16000元,汪兵自愿放弃伤残评定及其他主张;3.汪兵其余一切费用由本人自行负责;4.汪兵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向有关部门起诉等权利;5.本调处作一次性结束,今后双方无涉,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