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陈明来与连晓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来,连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陈明来,男,194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被申请人连晓涛,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现住永年县。申请人陈明来因与被申请人连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连晓涛所有的冀DJY3**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连晓涛所有的冀DJY3**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交警队车辆保管场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