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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民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少江与陈建煌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少江,陈建煌,黄美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291号原告吕少江,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耿阳、李琳琳,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煌,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黄美婷,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江与被告陈建煌、黄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少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建煌、黄美婷价值人民币15878014元的财产。担保人厦门隆盛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二期工程18#楼6层01、02、03单元房产,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同时,担保人厦门隆盛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还自愿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吕少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厦门隆盛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二期工程18#楼6层01、02、03单元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建煌、黄美婷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5878014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伟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