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3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文君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君,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323-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君,被执行人陕西天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汪武德,总经理。陈文君与陕西天彩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西仲裁字(2012)第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文君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及承担仲裁费1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文君书面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仲字第003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