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文杰与盐城市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杰,盐城市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马文杰,市民。委托代理人戴宁,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美食城E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杰诉被告盐城市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杰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盐城市现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文杰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