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丰XX、肖佑君与王志成、茅雅芬、王赟婕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6129号原告丰XX。原告肖佑君。被告王志成。被告茅雅芬。被告王婕。委托代理人王志成。原告丰XX、肖佑君与被告王志成、茅雅芬、王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钧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XX、肖佑君,被告王志成、茅雅芬及被告王婕委托代理人王志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XX、肖佑君诉称,原告系本市某号101室产权人,被告是同楼102室产权人,原告在与被告相邻的东墙上安装高1.5米、宽0.5米、长2米的不锈钢防盗窗,给原告家老人、孩子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现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某号102室与101室庭院相邻的东墙上的不锈钢防盗窗。被告王志成、茅雅芬、王婕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小区至今已发生四起入室行窃事件,派出所、居委会对底楼居民安装防盗窗持鼓励支持态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左右邻居关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号101室是产权房,两原告是产权人。该号102室产权人是三被告。被告装修房屋时在其房屋与原告庭院相邻的东墙窗户上安装不锈钢防盗窗。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其房屋与原告庭院相邻的东墙窗户上安装不锈钢防盗窗,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成、被告茅雅芬、被告王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杨浦区某号102室与101室庭院相邻的东墙上的不锈钢防盗窗。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为人民币40元,应由被告王志成、被告茅雅芬、被告王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钧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