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务工,住英德市(大镇中学对面),委托代理人李文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成文,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务工,住英德市,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彩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二十天后就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太短就结婚,相互不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是二婚。被告因被其前妻骗了钱财,心理就不太正常,与原告结婚后,被告就像防贼一样防着原告,平时也不交伙食费。被告晚上睡觉也怕原告离开他,甚至整晚不睡就盯着原告,令原告不寒而颤。原、被告婚前未建立有感情,婚后无法沟通,也没有培养夫妻感情。现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法院解除这段无感情的错误婚姻。原告曾于2013年3月向法院诉求离婚,后撤诉。现再次向法院诉求离婚,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属夫妻关系;2、计生证明,拟证明原告的计生情况;3、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被告答辩称:1、不同意离婚,如要离婚则需原告赔偿我经济损失。2、原告起诉书所写的都是假话,希望贵院查清事实再判决。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年××月相识,双方在交往时被告已讲明离过婚,并有一套房。当时我们年龄相差10岁,但原告说无所谓,双方适合就行,于是原、被告在双方父母见面后不足一个月就结婚。在婚后几个月,原告就开始问被告拿5000元生活费,被告向原告解释无经济来源,并建议一起开档做生意,但原告发脾气并提出去打工,最后原告不听被告劝阻,并与被告断绝联系。3、随后被告到原告家了解情况,才发现原告有一个私生女在原告父母家养育,但原告在婚前并未向被告坦白此事。到这个时候我醒悟自己是被骗婚了。经被告三番四次劝解,原告都坚决要求被告每月给她父母5000元生活费,否则就不回家,并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与前妻离婚后无工作,而同原告结婚到现在已用尽我三万多元积蓄。4、原告所讲的“被告晚上睡觉生怕原告离开而彻夜不眠的盯着原告”的话,是原告无中生有。希望法院了解双方真实情况,公平公正合法的判决,不要让骗婚的人逍遥法外。5、原告未尽到为人妻的责任,有几次我想到做人没有什么意思了,差点出意外。但我清楚勉强无幸福,如果原告愿意赔偿我三万多元,我会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年××月××日在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未生育有小孩。由于原、被告双方相识未够一个月即登记结婚,相互了解不深,婚前感情基础差。在婚后相处的几个月期间,因经济、生活观念等问题,原、被告婚姻由此产生裂痕。2012年中秋节后,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3年3月,原告曾向英德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若离婚须原告赔偿三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本案无法调解结案。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计生办和村委会证明、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足一月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经济和生活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共同生活仅几个月时间,无法建立更好的夫妻感情。2012年中秋节后,原、被告开始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答辩称原告用尽其几万元积蓄,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是成年人,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其要求原告赔偿其三万元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雪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