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需要重新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新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超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