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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290号原告田桂荣,女。委托代理人李红雨(原告田桂荣之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红雨,男。原告李小克,男。原告李小香,女。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金洲,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宏,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富雅伟,该公司客户服务部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保险洛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田桂荣、李红雨、李小克、李小香承担。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