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明根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明根,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曾明根,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五矿镇。法定代表人王崇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曾明根申请执行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47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明根与被执行人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江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曾明根缴纳2007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标准以江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确定,其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江安县腾飞化工有限公司缴纳,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由曾明根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