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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增飞、李景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飞,李景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增飞,别名李亚飞,男,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矛山村***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峰、邝敏维,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景辉,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矛山村**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傅立标、吴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0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增飞及其辩护人陈峰、被告人李景辉及其辩护人傅立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伙同同案人杨智豪、李泳聪等人(均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林某庚在吃宵夜过程中发生纠纷,遂追赶被害人林某庚至本市海珠区瑞宝东约大街1巷20号附近,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林某庚,致使被害人林某庚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庚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肝破裂大失血死亡)。同日19时许,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及同案人杨智豪的家属与被害人林某庚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林某庚的家属人民币三十万元,取得被害人林某庚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李增飞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化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的户籍证明,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法)字(2012)4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穗海公(司)鉴(DNA)字(2013)0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证人林某甲、冼某清、林某乙、林某丙、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杨某甲、杨某乙、朱某、李某、吴某乙、杨某丙的证言,同案人杨智豪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的家属已代为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增飞、李景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增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李景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陈国坚人民陪审员  曾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超周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