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李元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李元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274号。主要负责人:李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告:李元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李元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以被告李元强已经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秋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彦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