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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龙建辉与被上诉人杨建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建辉,杨建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2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建辉,男。委托代理人曾怀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新,男。委托代理人田大波,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国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龙建辉与被上诉人杨建新、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龙建辉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次来审 判 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