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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立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三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三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802号申请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廷海地址:齐河县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三标项目经理部申请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三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三标项目经理部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桃花峪黄河大桥土建三标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7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