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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松林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984号原告王松林,男,汉族。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占国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松林因不服被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艳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