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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二十一城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星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二十一城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星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3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二十一城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星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二十一城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星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二十一城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等均无信息,2013年10月29日本院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11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3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