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黄雁峰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东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何朕雄,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向东,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容,女,198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桂东县支行风险合规干事。被申请人黄雁峰,男,198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周长成,男,197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李爱英,女,1976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肖乾合,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唐秋环,女,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李爱英、肖乾合、黄雁峰、周长成、唐秋环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于2013年11日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李爱英、肖乾合、黄雁峰、周长成、唐秋环所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爱英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申请保全费1084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桂东县支行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中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俊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