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65号申请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被执行人李娥,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6756.92元及利息2899.04元、罚息134.8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娥名下的存款102085.78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