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民一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20-04-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民一初字第803号原告郭某,男,1978年3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宾,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文昌,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冯莹丽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人民陪审员 田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惊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