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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杨佳与罗斌、徐朝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佳,罗斌,余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1540号申请人杨佳,男,汉族,52岁,住四川省阆中市商城路西段19号2幢5单元5楼1号。被执行人罗斌,男,汉族,42岁,住四川省阆中市火药局街3号院内4号楼1单元3楼2号。被执行人余朝辉,男,汉族,41岁,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流工桥街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佳申请执行罗斌、徐朝辉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阆中山奇食品有限公司变卖给被执行人罗斌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阆中市保宁镇滕王阁村五社、七社的土地(土地证号为阆国用(2001)字第03861号和阆国用(2003)字第028**号)19316平方米予以查封。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