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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74号原告贺某,男,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杜某,女,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贺某本次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与上次提起离婚诉讼撤诉结案时间2013年7月16日相距不足六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贺某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有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