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邱晓雯、王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邱晓雯,王新华,王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行长。被执行人:邱晓雯,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3。被执行人:王新华,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37。被执行人:王耀斌,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9016。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77号民事调解书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委托珠海正拓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新华名下的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68号1栋3单元1402房及被执行人王耀斌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152号3栋2单元2204房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新华名下位于的珠海市吉大情侣中路68号1栋3单元1402房及被执行人王耀斌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吉大情侣南路152号3栋2单元2204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龙飞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冯敏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