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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齐少龙、李必珍与桂仁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少龙,李必珍,桂仁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693号原告:齐少龙。原告:李必珍。被告:桂仁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进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少龙、李必珍诉被告桂仁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少龙、李必珍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少龙、李必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少龙、李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6元,由原告齐少龙、李必珍负担。审判员  姚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