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杨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杨X,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X,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杨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农历二零零三年正月初八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1月3日育一女孩徐小X,现年十周岁。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及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X与被告徐X离婚;二、双方所育女孩徐小X随被告徐X生活,原告杨X按200元/月标准给付抚养费(自2014年1月1日起给付至徐小X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原告杨X有权在适当的时间行使探望权;三、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原、被告各半享有;现在被告处的原告陪嫁物金项链一条,原告赠与双方女儿徐小X;其他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四、共同债权:原告父母欠原、被告人民币1万元,由原告享有该债权;由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五、共同债务:原、被告欠被告弟弟徐二X工资人民币36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由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1800元;六、诉讼费用由被告徐X负担;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徐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梅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