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辛巧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