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庆仙与曹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仙,曹庆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787号原告唐庆仙,农民。被告曹庆丰,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唐庆仙与被告曹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唐庆仙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唐庆仙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