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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庆仙与曹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仙,曹庆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787号原告唐庆仙,农民。被告曹庆丰,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唐庆仙与被告曹庆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唐庆仙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唐庆仙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