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保字第035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章轶群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保字第03583-2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顺天财富中心22楼。申请人章轶群,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章杰,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敏,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章轶群与被申请人章杰、赵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1日将申请人章轶群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1×栋××3房的产权予以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申请人章轶群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2013)开民保字第035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章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1×栋××3房的产权。并于2013年10月18日对该产权采取了查封措施。现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因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于2013年11月21日将申请人请求解除上述查封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章轶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章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1×栋××3房产权的查封。审 判 员 戴 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