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59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3年8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书斌,陕西时代建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晓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市文艺北路陕歌家属院门口,伺机对路人进行抢劫。适逢被害人马某某某路经此地,被告人李某某遂尾随其后,用拳头猛击被害人头部并使劲拉拽被害人右肩所背的挎包,拉拽中致被害人倒地,被告人李某某乘机抢走被害人马某某某所背挎包(内有人民币452元)1个,并抢走被害人白色三星S5830i型手机(经鉴定价值560元)1部。被告人李某某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马某某某陈述、证人党晨证言、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门诊病例、诊断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