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孙超、何召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超,何召娣,马宏志,穆乃芳,张祚来,刘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商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告孙超。被告何召娣。被告马宏志。被告穆乃芳。被告张祚来。被告刘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孙超、何召娣、马宏志、穆乃芳、张祚来、刘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9元,减半收取639.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煜审 判 员 徐金红代理审判员 张槐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