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457号原告葛某甲。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郭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