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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葛某甲与葛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457号原告葛某甲。被告葛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甲与被告葛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郭爱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