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与谢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谢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67号原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骁,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主任。被告谢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与被告谢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苍溪县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