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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晨阳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6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7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抓获,同年7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后,分别在陕西省西安市、四川省南坝县见面三次,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用手机拍了陈某某的裸照。2013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用微信给陈某某发裸照,并短信要求陈某某在3日内支付其1万元,否则将陈某某的裸照发给陈的家人及张贴于陈原籍的大街小巷。2013年7月4日陈某某报警。2013年7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邢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微信截图、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片、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被害人家人及社会公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因被害人未支付被告人要求的钱款,致被告人的敲诈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郭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