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六秀与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六秀,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六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晨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雁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邦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涛。上诉人陈六秀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南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六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六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六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1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陈六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