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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42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明市人,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XX街*号*房。因本案于2012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2)第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上半年,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色康园蓝康街11号702房的房间内,利用家中电脑通过互联网在“MM公寓”的色情论坛以“lkjlive”的用户名,发布了主题为《深夜进酒吧寻素人激情酒吧性爱实战录》的含有色情图片的帖子,该帖子的点击数为26858次。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上址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侦查报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扣押、发还、移交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脑主机、移动硬盘、U盘照片,电子数据光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电脑主机一台、移动硬盘一个,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耀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嘉智黎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