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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黄海云与陈红芳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芳,黄海云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东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乐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挺。上诉人陈红芳因与被上诉人黄海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红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红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红芳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陈红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代理审判员  赵 娟代理审判员  周巧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