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利州区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作明诉被告李翠华、王昌满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明,李翠华,王昌满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利州区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王作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华,女,汉族。被告:王昌满,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明与被告李翠华、王昌满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调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元庆人民陪审员 :王荣霞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