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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苑文静诉朱海明、蒋玮丹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文静,朱海明,姜玮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苑文静,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朱海明,住双辽市卧虎镇被执行人,姜玮丹,,无职业,住址同上。苑文静诉朱海明、蒋玮丹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双茂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苑文静、朱海明于判决生效后偿还300000元欠款给原告,并从2013年7月4日起按月利3分给付利息至判决生效至。案件受理费有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4000元欠款后,余款部分用已自有房屋抵偿给申请人全部部欠款,了判决书给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茂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