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唐树林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盆土生,盆小平,唐树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男,1963年2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系被害人盆某3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2,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系被害人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树林,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树林犯故意杀人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盆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永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盆某2及被告人唐树林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卷阅、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唐树林与被害人盆某3于2007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2012年2月在灌阳县盆某3的老家摆了结婚酒,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来到湖南省永州市,租赁了该市冷水滩区珍珠路598号一门面经营大理石生意,并在该门面二楼居住。相处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且唐树林认为盆某3有外遇,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7月30日下午,两人在一客户家做大理石橱柜时,唐树林再次问及盆某3外遇一事,并产生不快。随后,两人回到家中发生争吵,唐树林提出分手。次日凌晨2时许,双方发生打斗,唐树林持砍刀朝盆某3连砍二十余刀,伤及盆某3肺动脉、双肺、肝等胸腹腔脏器,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证人邓某,于某、唐某4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法医伤情鉴定结论,被告人唐树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据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唐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唐树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盆某2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六千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盆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盆某2上诉提出“原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及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经济赔偿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请求改判由唐树林赔偿死亡赔偿金376880元、差旅费6781元。另已发生的抢救费由被告人支付。”原审被告人唐树林上诉提出“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树林与被害人盆某3于2007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于2012年2月在广西灌阳县盆某3的老家摆了结婚酒,但没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两人来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598号租赁一门面经营大理石生意,并居住在该门面的二楼。同居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且唐树林认为盆某3有外遇的事一直没有说清楚,双方经常因此事争吵。同年7月30日下午,两人在一客户家做大理石橱柜时,唐树林再次问及盆某3外遇一事时,双方产生不快。傍晚,两人回到店面后继续发生争吵,唐树林提出分手,后在他人的调和下争吵基本平息。次日凌晨2时许,双方发生打斗,唐树林持砍刀朝盆某3连砍二十余刀,伤及肺动脉、双肺、肝等胸腹腔脏器。唐树林亦被砍伤,致致开放性血气胸、肋骨骨折、肝裂伤。案发后邻居及时报警将盆某3、唐树林到送医院抢救,盆某3在抢救途中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法医伤情鉴定,唐树林的伤情构成重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唐树林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于2012年8月8日达成了后事处理协议,即由被告人方出资购买墓地,负责安葬被害人盆某3所花各种费用共计26000多元。被告人唐树林受伤后住院28天,共花医疗费42124.46元。在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人唐树林的父母向原审法院交纳了预赔给被害人盆某3亲属的经济损失三万元。证明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物品证明,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中心现场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598号二楼唐树林租住房。该房一楼由两个门面组成,一楼两个卷闸门中的北卷闸门西面地面上发现滴落血迹,在一楼楼梯第五阶上有一处血迹,一楼楼梯与北卷闸门间有成趟血迹。通过室外楼梯进入二楼,在二楼防盗门口发现一处滴落血迹,在防盗门至中间卧室南面走廊上有趟血迹,在中间卧室门口发现一处喷溅血迹,在中间卧室南面走廊上发现一处范围大小为133cm×360cm的血泊,在血泊中发现一个发结,在二楼走廊上发现一束头发,在中间卧室外窗台下墙壁上发现一处范围大小为40cm×47cm的喷溅血迹,在距二楼走廊东墙320cm南墙上发现一处血迹,靠走廊南墙有一个床架,在床架上及床架旁走廊南墙上各发现一处血迹。在二楼西卧室门口南面发现一把砍刀,砍刀上有血迹,砍刀全长50cm、刀柄长14cm、刀刃长34cm、刀刃最宽处6cm。在西卧室靠西墙有双人床一张,床上有一张麻将席,上有血迹;在床西面床架上、床东侧地面上、在西卧室西墙上各发现一处血迹,距西卧室西墙149cm地面上发现一处范围大小为18cm×76cm的血迹。上述血迹及砍刀均已提取。并在二楼西侧房东侧墙旁地面上、西侧房门后各提取一枚白沙烟烟蒂、在走廊西侧房门口对面南墙旁地面提取白沙烟烟蒂两枚。2、鉴定意见书(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死者盆某3胸腰背部及四肢多处裂创,双侧胸腔积血(量为2500毫升),双肺裂创,心包裂创,心包积血(30毫升),肺动脉壁裂创,腹腔积血(1000毫升),胃壁、肝及结肠裂创。检验意见:死者盆某3因被锐器(例如:单刃砍刀)伤及肺动脉、双肺、肝等胸腹腔脏器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被检验人唐树林胸腹壁多处裂创致开放性血气胸、肋骨骨折、肝裂伤,失血性休克。检验意见:唐树林胸腹部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所述损伤机制(例如:所述砍刀等)可以形成。其伤情已构成重伤。(3)物证鉴定STR检验意见:①送检一楼门面地面上的滴落血、一楼楼梯第五台阶上的血痕、后面楼梯第五台阶上的血迹两处、二楼防盗门门口地面上的血痕、走廊南墙上的擦拭血痕、廊南墙上的抛甩血、西侧房床旁地面上滴落血、西侧房西侧墙壁上抛甩血、走廊地面上的滴落血,检出盆某3的基因分型。②送检的二楼走廊北侧墙壁上的喷溅血、二楼西侧房东侧墙旁地面上的白沙烟烟蒂、二楼走廊西侧房门口对面南墙旁地面白沙烟烟蒂两枚、现场二楼西侧房门后白沙烟烟蒂、现场刀子刀尖上的血痕,检出唐树林的基因分型。③送检的二楼走廊血泊血痕、中间卧室房间门口喷溅血、第二间房对面走廊床架上的血痕,死者盆某3的阴道拭子、刀子刀刃上的血痕、现场刀子刀柄上的血痕,检出唐树林、盆某3两人的基因分型。④送检死者盆某3的左手、右手指甲,未获有效基因分型。3、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1的证言:我儿唐树林与盆某3认识四、五年了,他们经常吵架,有时还打架。他们今年农历正月在盆某3家办了结婚酒,但他们还没有办结婚证。2012年2月份左右,他们来永州市冷水滩区开了一个石材店。(2)证人盆某1的证言:我女儿盆某3和唐树林是大约五年前在广西全州读高中时认识的,他们那时候就开始谈恋爱。今年2月份,他们在我家摆了结婚酒,唐树林拿了4万元彩礼给我,但我没有要,此后他们就到永州市冷水滩租了二个门面做大理石橱柜生意,盆某3说唐树林脾气很坏经常打她。(3)证人盆某2的证言:我女儿盆某3经常打电话给我说唐树林打她,我就在电话里对唐树林说叫他不要打我女儿。唐树林还发短信给我说信不信他要灭我九族,我就非常生气。今年7月份,我女儿还被打过一次,回家住了两天才回去的。(4)证人伍某1的证言:2012年7月31日2时38分,我们中医院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我就和医生和某某、司机刘铬开着车赶到现场,下车后一个女姥姥说“快去救人,两口子打架,他们租的我的房子。”我就与和某某医生到了二楼的过道口子,我看见过道口子的地面上到处是血,一男一女躺在地上,全身上下都是血,这一男一女头朝里脚朝外的,女的声音很低,口里说:“快救我,不行了。”那个男的说:“先救我老婆。”我就下去抬担架,这时旁边的几名民工也一起上来了,帮我们抬受伤的女性。我们将这名女性抬下楼抬上救护车就开车朝医院住院部赶去,在车上就对这名女性实施了急救,但由于她受伤比较重,在到达医院科室门口时,这名女性已经死了。由于当时我们又接到一个急救电话,就去另外一个地方了,情况就是这样。(5)证人韩某的证言:在我所开的副食品店隔壁住着一对做石材生意的夫妻,他们一直没有小孩,女方曾经打掉过一个小孩,后来一直没怀上,还在吃药。半个月前,他们曾经发生过一次比较激烈的争吵,这个女的还回了广西老家,后来还是她老公去她老家接她回来的。还有一次,我听见这家石材店把门面卷闸门都拉下来,他们在里面争吵,当时是白天,我觉得很奇怪,到了晚上,这个男的也没说话,女的到我店子来买盐,我问她是否吵架了,她说没有。他们平时看上去关系还可以,都在一起做事,只是偶尔发生争吵,争吵时都是把门关起来的,一般不把争吵的事情告诉别人,可能是为怀小孩的事情发生争吵,这些是我听邻居们说的。今年早上,我起来打开店门,听到邻居和路边的人在说:“那两夫妻打架,打死人了。”我去看了一下,才知道那男的在送医院抢救,那女的在医院已经死了。(6)证人于某的证言:我住在珍珠路596号的二楼的一个房间内,我家左侧隔壁598号住着一对夫妻。今天凌晨2时许,我老公上厕所把我吵醒了,我醒来就听见隔壁那栋房子的二楼传出一声“啊”的喊声,接着又听见一个女子喊“婆婆啊,婆婆啊,快来救我!”听到喊声,我觉得肯定是那对夫妻在吵架和打架了。过了一会儿,又听见隔壁的房间内传出“咚咚”的响声,响了十多次,又过了10多分钟的样子,我看见窗外有灯光在闪,我爬起床走到我家二楼的阳台上看到救护车来了,救护人员将那女的抬上车开走了。过了几分钟的样子,医院又来了一辆救护车,医护人员将那个男的也抬上了车开走了。(7)证人吕某的证言:今天早晨2时30分左右,我们医院接到急救中心电话,我与和某某、刘某,伍某2三人去接回了一个伤者,凌晨2时40分左右,急救中心又通知我和严某1、周某三人再去接一个伤者。我们赶到珍珠路时看到三医院的几名医生走出来说“你们中医院已经接走了一个伤者了,这个你们一起接走算了。”我们上楼后看见一名20多岁的男子躺在走廊的地面上,全身都是血,胸口旁边有4个刀口,只穿一条内裤(很多血,看不出颜色),这名男子在地上挣扎移动,身下露出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杀猪刀,我怕刀再次伤到伤者,我戴了手套把刀移至走廊边上,我们去抬伤者时因他身上血太多抓不紧,我是从最里面房间床上拿了一被单垫在伤者身下抬着伤者上救护车的。(8)证人周某的证言:今天凌晨2时50分,急救中心打电话给我,我和吕某医院、严兴发司机去到珍珠路区水利水电局附近的一幢房子里,我们医院和某某医生那组已经接走一个伤者,只剩下一个男的躺在走廊地上,全身都是血,胸口有锐器伤,穿着一条内裤,这个男的背下压着一把长约30厘米长的刀,我们把这名男子抬进救护车到我们中医院抢救。这名男子自己说叫唐树林,广西全州人,我们问他多大,他没说。(9)证人刘某的证言:2012年7月31日凌晨2时38分,我院接到110转的电话说有两口子打架很严重,需要前去抢救。我和值班医生和某某、护士伍某1去到珍珠路一民房,就是案发现场,看到一男一女躺在走廊地上,二人身人和地上都是血,我们看到女伤者伤势较重,男伤者相对较轻,就先救了女伤者,并打电话叫医院派第二组人员来抢救男伤者,我们就把女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至于伤者后来怎么样我不清楚,我只是司机。(10)证人和某某的证言:我与护士伍某1、司机刘某三人赶到珍珠路水电局对面的一出租房内,见一男一女躺在走廊地上,身上、地上全是血,女的穿的是T恤,伤势重些,心跳微弱,语言不清,我们先抢救了女伤者。男伤者还比较清醒,还能说较清楚的言语,就叫另一组去抢救了。我们三人将女伤者抬上救护车急奔医院,凌晨3时出电梯口时女伤者心跳、呼吸已停止。我们立即予以胸外心脏按压,并转外科继续抢救,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我们当时到现场时发现除伤者外没有任何人在场。(11)证人唐某2的证言:今天凌晨2时左右,我在家里睡觉,听到有人敲门,我弟唐某3起来开了门,一个老妇人说“杀死人了,满地都是血。”我弟弟就拨打了120叫救护车,我们就一起去了我家斜对面的灶台店。开始我们还不敢上去,后来120的来了叫我们帮忙,我们才上到二楼,到二楼看到一男一女倒在地上,身上地上都是血,我们就先帮忙将女的抬上车,后来又将那男的抬上了车,然后救护车就开走了。这一男一女是两口子,男的叫唐树林,女的叫盆某3。(12)证人唐某3的证言:2012年7月31日凌晨2时左右,我和我父亲、哥哥在睡觉,听见有人敲门并说“快开门啊,杀死人了。”开门后我就打120,等120的车来了后,我们就帮助他们先将那个女的抬上车,后又将那个男的抬上了救护车。那男的叫唐树林,女的叫盆某3,都是我们广西人。(13)证人邓某的证言:今天凌晨2时许,我在自家三楼睡觉时,租住在我家二楼的一男一女的吵闹声和跑起楼板的轰隆声,还有砸东西的声音,一下子把我们吵醒了,我就知道他们又在打架了,因为他们经常打架,那女的喊“婆婆啊,婆婆啊”,我就开门走到二楼过道上,我打开灯吓一跳,见那两口子抱在一起倒在走廊上,走廊上全是血,他俩嘴里说:“哎哟,哎哟,不行了。”我吓得跑下一楼,到马路斜对面去敲他们广西老乡的门,并用手机拨了“110”报警电话,被我敲门的房子里的人起来后,他们在马路上打了“120”,等了一会儿,120急救车来了,马上进了我家,把那个女的先抬起放在救护车上开走了,后面又来了一辆救护车,把那个男的抬上救护车开走了。那两个人被医院救走后,110的警察就来了。那个男的叫唐树林,女的叫盆某3,他们讲是夫妻,租到我的门面做大理石生意,合同期是从2012年3月20日到2014年3月19日止,每月租金1500元。他俩的关系有时蛮好,有时吵架,男的不爱讲话,比较内向,心眼比较小,经常打那女的。女的性格外向脾气好,但有一点,他们一看到我在就不闹、不吵。(14)证人唐某4的证言:盆某3是我广西老乡,她叫我“姑爷”的,她与她老公唐树林在我的店斜对面开了一家大理石加工店。2012年7月30日晚上8时左右,盆某3到我家找我说唐树林又喝酒了,叫我去劝他少喝点酒,我就随盆某3到了他们家,看见唐树林拿着一瓶啤酒在喝,我就劝他不要喝酒了,唐树林说盆某3有外遇想起就生气得很,盆某3也说以前的事就算了,今后他们好好地做生意,好好地过日子行了。此时,唐树林说:“姑爷,我和盆某3就象买菜一样,这个菜我不要了。”当时,盆某3哭了,并说:“你不要就不要了?”我劝他们不要闹了,因当时我要送一个人搭车我就走了,可没有想到,2012年7月31日凌晨2时多,盆某3租住的房子的女房东来叫我们,我们才知道出事,盆某3被杀死了。4、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邓某报警:在冷水滩区珍珠路598号二楼杀死人。冷水滩公安分局接警后出警的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唐树林作案后,自己也身负重伤被送往永州市中医院抢救,公安干警在该院实行24小时不间断轮流看守,即将其归案。(3)《协议书》证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盆某1、盆某2与被告人唐树林父亲唐某5于2012年8月8日达成协议,由唐某5负责安葬死者盆某3,死者家属表示谅解。(4)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资料,证明上诉人唐树林、被害人盆某3的身份情况。5、上诉人唐树林的供述与辩解:2007年左右,我和盆某3在广西全州认识恋爱的,恋爱过程中双方经常吵架,但吵后又很快和好了。2011年5月份,盆某3有过外遇,是通过网上认识的,她和那个男网友在桂林住了两天,对此我与盆某3还吵过架,盆某3说:“过去的事就别说了,以后改掉就行了。”但我们为此事一直吵来吵去。今年农历正月十八日,我和盆某3在盆某3家中摆了结婚酒(但没有办结婚证),我拿了4万元彩礼给盆某3父母,后来盆某3父母说把此钱退给了盆某3的,但我不知道。摆了结婚酒后,我们就到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598号租了两个门面做石材生意,租住在二楼。我们店里生意还不错,但因为我与盆某3感情不合而经常吵架,盆某3经常骂我不做事,爱打牌,还对我父母不好。今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们又吵了架,第二天她说回家治病就回去了,两天后是我把她接回来的。2012年7月30日下午,我们在做生意时我又叫她将有外遇的事讲清楚,我说她每次说的都不一样,是不是还有什么地方隐瞒我的,她说讲出来怕我受不了,对此我非常生气,双方又进行了争吵。傍晚,我煮了饭菜叫盆某3吃饭,她不吃,叫我自己吃,这时我才知道下午我问她外遇的事情她生气了。我喝了一瓶啤酒,盆某3见我喝酒就去叫广西老乡唐某4来叫我莫喝酒了,还劝我们莫吵架了。晚上10时左右,我们睡的觉,睡下后双方都没说一句话,但双方都上了厕所。到了7月31日凌晨2时左右,我们还没有睡着,我就对她说她有外遇的那件事情说得不清不楚,干脆两个人分手算了。她很生气,就从床下拿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刀在我左胸口上戳了一刀,这把刀是我买起放在床下防身用的,我当时想要死大家一起死,就从她手里夺过刀砍她,从卧室把她追到走廊上,她喊“婆婆救命……”,在走廊上我追上盆某3就在她身上乱捅了几刀,捅了多少刀和捅在什么地方我记不清了,盆某3被捅后倒在了走廊上,我也受伤了没有力气,倒在地上,刀也掉在地上了。这时盆某3又捡起刀来捅了我,我见她还没有死,想要两人快点死,就拿过刀又捅了她,好象是捅在她腹部,我们俩人都倒在了血泊中,我用手抱着她希望双方早点死。后来房东女姥姥开灯下来了,可能是她报的警,没多久医生们来了,我就对医生说:“我老婆伤重些,先救我老婆。”医生们把盆某3抬走后,过了一会儿又来了几名医生把我抬上救护车抢救。我当时太激动了,想着要死一起死,我们两个人一起死了,就不用爱她爱得那么痛苦了。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2年8月28日,唐树林在冷水滩公安分局提供的10把刀的照片中,指认了自己作案时用过的砍刀。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树林因情感纠葛而持刀砍、刺其同居女友盆某3多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唐树林上诉提出“应定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唐树林在盆某3胸、腰、背部及四肢连续砍、刺多刀,致其肺动脉、双肺、肝等胸腹腔脏器破裂,在抢救途中死亡,唐树林犯罪的手段数足以证明其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原判对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事实已予认定,并对唐树林在量刑上予以从轻,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盆某1、盆某2提出“原判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及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经济赔偿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请求改判由唐树林赔偿死亡赔偿金376880元、差旅费6781元。另已发生的抢救费由被告人支付”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经查,本案系双方情感纠葛所引发,唐树林亦在相互拚斗中受重伤,应认定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且唐树林亲属已按协议履行了安葬义务,而盆某1、盆某2要求改判死亡赔偿金的请求超出了刑事诉讼的法定赔偿范围,原判根据唐树林的实际赔偿能力及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处的赔偿数额适当,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旭东审 判 员 宫玉凡代理审判员 余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