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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必全与被告王天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必全,王天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李必全,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晓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友,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678号,组织机构代码:90910019-3。负责人张廷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必全与被告王天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必全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必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必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8元,依法减半收取后,本院再决定减收1444元,由原告李必全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易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