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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纪丹凤与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丹凤,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657号原告纪丹凤,女,汉族,住青岛市。被告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纪丹凤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凯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17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胶州市西部商贸区凯凯香港城D区15号楼31号商品网点房一套,合同约定2006年5月30日交付房屋,但该楼房至今未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金31989元。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1989元、被告交付房屋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丹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刘凌云代理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 甜 来自: